附录三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一、对执行条文】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
【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
—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二、条文中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