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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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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执】行条文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必须》”;
【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 二、条—文中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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