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三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一、对执】。行条文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必《。须,”;
】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 正面词采用“!。应”;
】。。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
二、条文!中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