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2-92 建标库

第四节道路的平交与立交

    第3.4.1条交叉口竖向设计高程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较简单的交叉口可仅标注控制点的高程、排水方向及其坡度(图3.4.1a);排水方向可采用单边箭头表示。

    二、用等高线表示的平交路口,等高线宜用细实线表示,并每隔四条细实线绘制一条中粗实线(图3.4.1b)。

    三、用网格高程表示的平交路口,其高程数值宜标注在网格交点的右上方,并加括号。若高程整数值相同时,可省略。小数点前可不加“0”定位。高程整数值应在图中说明。网格应采用平行于设计道路中线的细实线绘制(图3.4.1c)。

    第3.4.2条当交叉口改建(新旧道路衔接)及旧路面加铺新路面材料时,可采用图例表示不同贴补厚度及不同路面结构的范围(图3.4.2)。

    第3.4.3条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设计高程数值应标注在板角处,并加注括号。在同一张图纸中,当设计高程的整数部分相同时,可省略整数部分,但应在图中说明(图3.4.3)。

    第3.4.4条在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道路设计线均应采用粗实线绘制,其测设数据可在测设数据表中分别列出。

    

    第3.4.5条在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上层构造物宜采用图例表示,并示出其底部高程,图例的长度为上层构造物底部全宽(图3.4.5)。

    第3.4.6条在互通式立交工程线形布置图中,匝道的设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干道的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图3.4.6)。图中的交点、圆曲线半径、控制点位置、平曲线要素及匝道长度均应列表示出。

    第3.4.7条在互通式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匝道端部的位置、桩号应采用竖直引出线标注,并在图中适当位置用中粗实线绘制线形示意图和标注各段的代号(图3.4.7)。

    第3.4.8条在简单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应标注低位道路的设计高程,其所在桩号用引出线标注。当构造物中心与道路变坡点在同一桩号时,构造物应采用引出线标注(图3.4.8)。

    第3.4.9条在立交工程交通量示意图中,交通量的流向应采用涂黑的箭头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