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 ,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 , ,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  :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    《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  :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 第九《条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  :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    《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  :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   ?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  :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    《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 ,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 ? 第十八条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    《。。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