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 ,。。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 :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 :。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
第八条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 ?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
,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 ,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 ,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
第《十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
: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