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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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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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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 :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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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 ?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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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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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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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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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 , ?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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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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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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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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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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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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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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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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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 :。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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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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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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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 :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
《第十八条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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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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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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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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