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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的安排会同】规划、发改、—住建、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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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规划《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第十四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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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城中《。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的【室外应当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施?工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作业场《地不影?响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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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后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亦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十九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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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五)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年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作为年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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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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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与建设工程建成】高度相适应的—消防供水设施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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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性办公、生【活建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四)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组织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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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广【告牌、条幅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人员逃生或者【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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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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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候,机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营业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营业
前】款规定的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变更《;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年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其消:防安全主要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对年?度内有消防安全【。违法记录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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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考虑防盗要】求,不能常?开的应当《设置逃生门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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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的?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取得的—合格检测文件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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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漏【检不得?在检查测试中出具虚!假、失实的检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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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包技术服】务业务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单位】的服务事项》同时具备检测与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筑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根据【吨位、装载物性质】。、载员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
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每个班—次的值班、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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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损坏?或者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书面记录【并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修复
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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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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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涉及消防岗位的】人员;?。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保《管,、运输、经营、装卸!人员;
(—六)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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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
(八)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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