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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的安排会同规划】、发:改、住建、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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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规划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第十【四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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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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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城中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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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的室外《应当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施工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作业场地不影响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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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后?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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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亦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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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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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五)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年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作为年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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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二)设置与建设工】程,建成高度相》适应的消防供—水设施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要求》;,
(三《),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性办公、生》活建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四)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组,织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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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广告牌—、条幅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人员逃生!或者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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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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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候机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营业】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营业?
前款规定—的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变更;?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年: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其消防安全主要【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对年:度内有消防安全违】法记录?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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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考》虑防盗?要求:不能常开的》应当:设置逃生门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的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取得的合—格,。检测:文件: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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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漏:检不得在《检查测?试中:出具虚?。假,、,失,实的检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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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包技术服》务业务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单位》的服务事项》同时具备检测与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筑,。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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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根据:吨位、装载》物性质?、,载员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
?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每个班次的!。值班、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损坏或者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书面【记录并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修复
—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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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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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涉》及消防岗位的人【员;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保管、》运输、经《营、装?卸人员;
(【六)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七)【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
【(八)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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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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