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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的安排会同规!。。划、发改、住建【、,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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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规划】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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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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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城中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的室外应当!。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施工!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作业场地不影响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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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后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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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亦!。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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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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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年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作为》年检条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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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二)设置与】建设工?程建成高度相—适应的消防供—水设施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要求》;
(三)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性办】公、生活建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四)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组织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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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广告】牌、:条幅: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人员》。逃生或者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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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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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候机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营业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营业
前【款规定的《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变更【;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年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其,消防安全主要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对年度!内有消?防,安全:违法记?录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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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考虑防盗!要求不能常》开的应当《设置逃?生门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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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的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取得的合格【检,测文件?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承!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漏检不》得在检查测试中【出具虚?假、失实的检测文件!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包技术服《务业务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单!位的服务事》项同时具备检—。测,与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筑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根据【吨位、装《载物:性质、载员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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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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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每个班次的值班、!。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损坏或?者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书面记录并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修》复
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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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检查员!;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涉及消《防岗位?的人员;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保管、运输、—经营、?。装卸人员《;
(《。六):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七)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
(—。八):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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