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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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的安》排会同规划》、发改、住》建、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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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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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第十四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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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城中!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的室外应》当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施工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作,业场:。。。地不:。影,响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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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后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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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亦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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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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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五)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年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作为年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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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二)设】置与建?设,。工程建成高度相【。适应的消防供水【设施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要求;?
(三)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性办公、生活—建,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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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组织防火巡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广告牌【、条:幅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人员逃生!。或者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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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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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候机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营业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营业
—前款规定的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变更;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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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年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其消:防安全主《要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对年度内有消】防安全违法记录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考虑防盗要求不【能常开的应》当设置逃生门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的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取得的合格检【测文件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承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漏检!不得在检查测试中】出具虚假、失实的检!。测文件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包技术】服务业务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单位的服务事】项同时具《备检测与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筑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根据吨【位、装载物性—质、载员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
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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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每个班次的值班、!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损!坏,或,者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书面记录并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修复【
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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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检查员;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涉及消防!岗位的人员;—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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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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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保管、】。运输、经《营、装?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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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七)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
】(八)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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