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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 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 ? : :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 !    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 》第三十六条  【。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 第三】十七条 《 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