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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 【。。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 【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 !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十五【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     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 第三十】六,条  ?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 》 第三?十七条  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