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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公共设施 】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 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 【 ,。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  —   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 第三十六条!  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 》 第三十七条—  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