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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共!设施 ?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 ? 第三十二条 ! 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 】 《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    》 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 —第三十六条》  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 《 :第三十七条  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