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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设施:
【 ,第三十一条 —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护栏《、,导向牌、井具、电线!杆、:路灯:、消火栓、配线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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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标志清!晰明显保《持停车设《施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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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规模【、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公共厕【所应:当设施完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冲水设】施定期冲厕、—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进出:。口设置明显导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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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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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庄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收?运车辆?建,造,三,类以上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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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井【盖、:水篦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
第三十!。七条 对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所需《费用待查清后由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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