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给水形式
6.1 一般规定
6.1.2 本条规定了市政消防给水。
2008年国家颁布的《防灾减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本条规定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3。
6.1.3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的设置原则。
本条第1款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2路供水和1路供水的条件,其判断条件是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否大于20L/s。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7 条第1款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95第7.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本次修订根据我国城市供水可靠性的提高,把2路供水的标准由2原15L/s适当提高到20L/s,我国城市自来水供水可靠性近来已大有提高,调研得出城市供水的保证率大于99%,故适当调整。
但当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住宅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考虑到高层建筑自救原则,为提高供水可靠性,供水还应2路进水。
6.1.4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防给水相当于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对于火灾蔓延速度快的可燃液体、气体等应采用应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时,储罐区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当消防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其火灾危险性可以控制,因此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对于火灾蔓延速度慢的固体可燃物在充分利用城镇消防队扑救时,因此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且远离城镇消防站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我国火力发电厂的可燃煤在室外堆放,造纸厂的原料、粮库的室外粮食、其他农副产品收购站等有大量的可燃物在室外堆放,码头有大量的物品在室外堆放。造纸厂的原料堆场的可燃秸秆和芦苇等起火次数较多,火电厂可燃煤因蓄热而自燃等。近年我国在推广节能和秸秆发电的生物质能源,各地建设了不少秸秆发电厂,其堆垛高度较高,火灾扑救困难。通常堆垛可燃物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主要由消防队来灭火。但当易燃、可燃物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考虑自救,因此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水消防设施可采用消防水炮等灭火设施。
6.1.5 本条规定了当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直接采用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防水池供水的原则性规定。
1 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为150m;
2 当建筑物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物外墙5m~150m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范围内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当建筑物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其建筑物外墙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内;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同时,为便于使用,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不宜超过40m,是考虑减少管道水力损失。为节约投资,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3 本条规定了当市政为环状管网时,市政消火栓按实际数量计算,但当市政为枝状管网时仅有1个消火栓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主要考虑供水的可靠性。
6.1.8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选型,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于水压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有较大差别,消防给水系统中水体长期滞留变质,对生活、生产给水系统也有不利影响,因此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宜分开设置。但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因系统较小,对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影响小,建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投资大,经济上不合理,故规定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这也是工程原则和国际通用原则。
6.1.9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原则。
高层民用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因其性质重要,火灾发生将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近年特大型火灾案例表明屋顶消防水箱的重要作用,为此强调必须设置屋顶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以外的另一个不满足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的重要消防水源,其目的是增加消防供水的可靠性;且是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消防安全效益。高层民用建筑强调自救,因此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实际是消防给水水源的冗余,是消防给水可靠性的重要体现,并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屋顶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逐步增加,见本规范第5.2.1条的有关规定。
日本、美国以及FM公司对于高层建筑等都有关于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规范组在调研中获知有几次火灾是由屋顶消防水箱供水灭火的,如2007年济南雨季洪水,某建筑地下室被淹没,消防水泵不能启动,此间发生火灾,屋顶消防水箱供水扑灭火灾等。
6.1.11 在工业厂区、居住区等建筑群采用一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投向多栋建筑的水灭火系统供水是一种经济合理消防给水方法。工业厂区和同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采用一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应消防给水,经济合理,但对于不同物业管理单位的建筑可能出现责任不明等不良现象,导致消防管理出现安全漏洞,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应考虑消防给水管理的合理性,杜绝安全漏洞。
1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最大厂区面积的调研,大多数在100hm2内,仅有极小部分的石油化工、钢铁等重化工企业超过,考虑到我国已经进入重化工阶段,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占地面积迅速扩大,本次规范从发展和安全可靠性出发,规范确定了工厂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 我国目前同一建筑群采用同一消防给水向多栋建筑物供水的项目逐渐增加,但考虑建筑群的分区和分期建设,以及可靠性,在本规范的制订过程中经规范组研究讨论,规定居住小区的最大保护面积不宜大于500000m2;
3 因建筑管理单位不同可能造成消防给水管理的混乱,给消防给水的可靠性带来麻烦,而且已经有不少的项目出现因管理费用和资金、产权等问题,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问题,为此本规范规定,管理单位不同时,建筑宜独立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6.1.13 我国城市高层建筑据统计有22万栋,但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较少,不完全统计既有约为1700栋,在建1254栋,这些建筑消防车扑救火灾已经无能为力,消防队员登临起火地点的时间比较长,为此高层民用建筑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火灾扑救应完全立足于自救,自救主要依靠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特别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消防水源的可靠性是核心,没有水,火灾是无法扑救的。为提高这些高层民用建筑物的自救可靠性,本规范规定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应采用可靠的消防给水,消防给水可靠性应经可靠度计算分析比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