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建标库

4.4  天然水源及其他

4.4.1  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4.4.2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4.4.3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