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   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   》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 ,  ?。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 : 2、建筑容量控制! ?  :   2.1—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居—住建筑 】 低层 【。 ? 1.0 【 3》5%: 【。 ? 《 多层 》 , 1.—5 】28% 【 ! 高层《 3.!5 — 20% 】 — 一—般办公 — ! , 建 筑》 : , : , ,多层 》 1.5 ! 25% ! ? 《 — 高:层 【 3.5 【 , 20《。%, 【  ! 】 商业《服务建?。筑 】多层: ? 2.5 】 ,。 《 45%《 》 !。 高层 — 5.0 】 , ? 40% ! : 【 综合建《筑 ? : : 多:层 】2.2 — : 40%》 《 , : — 高层 【 6.0【 , : 35% ! : ,     【2.:2 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2.3 —。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3、建筑间距】     】3.1 主要朝向】。 《    《    《3.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  :    3.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  3.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      【。  : 3.1.4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  :    《 ,3.1.《5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    — 3.2 次要朝】向  —     》  3.2.1 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 , ,  : ,。  3?。.2.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 3.?2.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      【  : 3.2.4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       【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 , 《 , 4、建筑》退让 —   ? 4.1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  《   ?。   ? 4:.1.1 》主要朝?向   【    《      4【.1.?1.1 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       !。      4.】1.1.2 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       !  :    4.1.】1.3 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    4.—1.2 次要朝【向 ?    》   ?。 ,  :  : 4.1.2.【1 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     4.1】.,2.2 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4.1.2—.3 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   《  4.《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        】 4.2.1— 城市道《路等级分类 【       】   ?   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   ?   ? ,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      —     》支 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 【      —  : 4.2.》2 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     4.【2,.2.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 :  :       【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    —      — ,  4.2》.2.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 ?   ?  :     》 ,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      】  :     4—.2.?2.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 ,    《       【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  :      —    4》.2.2.4— 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      —       【 4:.2.2.4—.1 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 ,    《   ?4.:2.2?.4.2《 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     【 ,  : 4:.2.3 居住建筑! 《        】    4.—2.3.1 高度大!于75米的建—筑小于100米的建!筑,     】 ,   ?       【 4:.2.3.1.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 ,  :      —  :  : 4.2.3.【1.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      —    《   4《.2.3《.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 ,     》      —。     4.【2.3.2.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 ,        】     4.2】.3.2.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  4.2.—。3.: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         !        】4.2.3.—3.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   4.2.3.!3.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         !4.2.3.4【。。 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      —  :     》4.2.3》.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     》    《    《   4.2—.3.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4工:。业、仓储建筑 !   ?    《      4.】2.:4.1 工》。业、:仓,储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 4.2.4.【。2 工业、仓储建筑!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  : ,     4.【2.5 其它规定】。   —        】  4?.2:.5:.1 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       【     4—.2.5.2 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   》         ! 4.2.5.【3 :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 ,   《 , ,      — , 4.2.5—.4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     》。     4.【。2.5.5 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  《         !  4?.2.5.6 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    《    4.2.】5.:7 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4.【3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     【  :  4.3.1 】建筑后退《沂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 , ,        】 4.3.1—.1 右《岸(西岸) 【     —         !。。   金雀山路-】祊,河入口处不小于【50米  】     》   ?      — 祊河入口处-北外!环路、金《雀,山路-沂河路不【小于70米 【 :      —       【   北外环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   《       【   4.3.1.!2 左岸《(东岸)《 ?         !    《   ? 双桥街-金—桥,。街不小于50米【。   —    《         ! 双桥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桥《街-北?。。外环:不小:。于70米  !   ?        】  :  南外环以南、北!外环以北《不,。小于10《0米 》   ?      4.3!.2 建筑后退【祊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   ?  :  : ,。   4.3.【2.1 右岸—(,西岸)  】         !  :  :  沂、《祊河交汇《处-通达路》段不小于50米【 《    《         !。 ,  通达《路,。。段-:北外环路《不小:于70米 》 ,     —。       【 ,    北外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        4!.3.2.2 左岸!(东岸、南坊—片,。。)不小于5》0米   】      4.】。3,.3 建筑后退【涑,河河道?蓝线   】    《     》 4.3.3.【1 古城段(滨河】路,-蚂:。蚱庙街)按经批【准的:古城商?业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 :     》   ?    4.3【.3.2 现—代商城段(蚂蚱【庙街-临西》十路)不小》于4:0米;  】 ,   ?      — ,4.:3,.3.?3 生态休》闲段(?临西十路-西外环】路)不小于60【米 》 ,   ?        】4.3.3.4【 西外环路以西【不小于100米 】 ,   《      4.】3.4 柳》青河、陷《泥,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30米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50米 —   》     》。 4.3.5 李】公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40】米,;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60米   !      4.】3.6 建筑后退】。青龙河河道蓝—线不低?于20米 】。      —  4.3.7 建!筑后退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不!低于5?0米    ! 4.?4 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 ?   ?     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在—发生灾害时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     4.】5 城市中》心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 ! :       【。     》 ,4.5.1》 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   》 ,     》   ? ,4.5.2》 乡镇驻地、村庄建!设等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等参照中【心,。城,区要:求执行同《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    4》.6 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5、建筑高】度  —   5.1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    5.2【 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5.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   ? 5.4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 :。    《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 ,  中学《教学楼 不应超【过五:层 《   ?      小学教!学楼 不应超过【四,层 《。   ?      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    5.5【 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共享空间内进行加】层建设或改造— 《    5.6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   ?   2、非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    《   ?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    《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 ,       【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 6、!建,筑绿:地  —   6.1 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  :  6.《2 商业《(含批发市场—)金融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6.:3 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大?于15% ! 7《、管:线,工程 《   《  7.1 在【城,市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 ,。   7.2—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有》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煤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   》  7.3 各【城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  :7.4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 7.5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 【8、城市停车场 !     8.1! 一般规定》      !   8.》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  :   8.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      】   ?8.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 ,       8】.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 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    》 ,8,。.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    8.—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 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    【   ?  8.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 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       8.!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 :。        ! 8.?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   ?  :    8.2.】5, 滨:河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 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 ,     8【。.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     【。    8.3【.1 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临沂车】辆、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标准表2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为下限 】    》     8.3】。.,2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 、—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 表:。2 配建停车场】标准 》 ? ? , 类???? 型! 【        】单?? 位 ! ?机动车(个)— 非】机动车 ! !01: 《 住宅《 每】户 《 , 1《。.0 】2,.0 !。 》 02 】 办公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1.0 】 4.0 】 : ! 03 ! 商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8.0 【 《 《 0?4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8.0】 ? 】 05 — 展览馆、!图书馆 《。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5.0 》 : ? , 》 0:6, 《 文化娱乐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5.0 !。 】0,7 》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 ? 4.0 — 20 】 】。 08 【 ? , 小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0!。 , 30 】 》 【 09 《 ?。 市级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4.0 【 20 】 , 】 10 《 一般【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2.0 — 15 ! , ! 11《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 ? : 4.《0 : 30 ! ? 】。 12 【 幼儿园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2 ? 1》0 :。 , ? !13 【 中:、小学校《 》。 , 车位/1》。00学生《 , —0.5 》 ? 中90、小20】 】 , 14 ! 大中专院校! : 《 车位/10—0,学,生 】0,。.8 《 50 】 【 1—5 《 , 旅游区、度假】村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0:.0 1!.0 — 《 16 ! ? 城市公园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6.0 《 ? 1?0,0 ! 17】 : 医院—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2.0 】 4.0 【 《 【 18 】 休、?疗,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2:.0 ? 《 1.0 【 》 《 1?9 : : : 饭(酒)店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2.】5 4】.0 ! 2】0 —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 0.3《 》  : , —。 ? 21 】 普通—宾馆 】 车位/客房 】 : 0.2 ! ? , :。 》 《 : 22 【 火车站 —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4.0 】 , 8.0 【 : ! 2?3,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2.0 【 , 8.0 】 》 24【 》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 】。20 — : 】25 机!场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 5.0 —   】 》。 ,。 26】 货运站! : ? 车位/1—。00辆标《准车 】 15.0 】。   》 ! 25— ? ?工业厂区《、仓储区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  ? : 《        8!.3.3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库)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1、低、》多层住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如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 ,。        】 2、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      8.3!.4 各类》公共建筑《 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50《-70%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林荫停车、嵌!草铺装等 》 ?    《     8.【3.5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少于1》.5米)要求— ?  ?      — 8.3《.6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  》       8.!3.7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        】。。 8.3.8 【配建 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的交通枢纽处—应在显明处应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 》 9、《人防工程《。     9!.1 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   9.2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 ,9.3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    9.4【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 :     9—.5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 10、其它规定 ! ,     —10:.1 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   《  1?0.2 本控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