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   ?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 , ,  :  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   《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 :  ?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 2、建》筑容量控制 — : ,    2.1【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 , ? 居住?建,筑 — 低层《 【1.0 【 35%— 》 ! 多层 】 1.5 — 》 2:8% 《 ! , : 高层 — 《3.5 !20% 【 ! 一般办公 】 《 : 》 建 筑 【 多层 ! 1.5 ! : 25—。% 》 — 高层【 — 3.5 【 , 20% ! 】   】 : 商业—。服务建?筑 】多层 》。 2.5【 — 45% 》 【 【高层: — 5.0《 : : , ,40% ! — 综合建—筑 — :多层 — 2.2 ! 4》0% — : ?。 —高层 — , 6.0》 : 35% 】。 《。   —  :2.:2 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  2.3 —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3【。、建筑间距 !    《3.1 主》要朝:向 》。      —  3.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   ?      3.】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3.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     》    3.1.4!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      3【.1:.5: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 :     》3.:2 次要朝》向 ?   《 ,  :   3.2.1】 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 ,     3—.2.?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      —3.:。2.: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 :   ?     3.2.!4,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   ?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 4、建筑退让! , ?    4》.1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      4.】1,.1 ?主要朝向《   —  :。。      —  4.1》.1.1《 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  :        】。 , 4.?1,.,1.2 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      —    4.—1.1.3》 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       4】。.1.2 次要朝】向 ? ,  :     》。     》 4:.1.?2.:1 :。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 ,  : 4:.1.2.2 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4》.,1.2.3 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    》 4.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         !4.2?.1 城市道路【等级分?类 ? :。        】    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 ,       】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         !   支 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 !       【。。 4.?。2.2 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      4.】2.2?.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  :  : , ,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   《。   ?       4】.2.2.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  ?     》       【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   》  :        4!.2.2.》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    《。   ? ,   ?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     》 , 4.2.2.4 !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      【         ! , 4:.2.2.》4.:1, 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  :    《 4.2《.2.4.2 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 :       【。 4.2.》3 居住建筑 】。       】      4【.2:.3.?1 高度大》于75?米的:建筑小?于100米的建筑 !。    —        】 ,    4.—2.3.1.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        !      —   4.》2.3.《。1.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  : ,       4.!。2.3.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     》    《  4?.,2.3.2.—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       】  :。      —  4.《2.3.2.—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   ?   4.》2.3.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 ,      【   ?        4!.2.3《.3.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      —4.2.3》.3.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     》  :    4.—2.3.《4 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        】   ?4.2.3》.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      【   ?   ?   ? , ,4.2.《3.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4工业、仓储】。建,筑 :。      】  :     4—。.2.4.1 工业!、仓储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   ?   4.》2.4.《2 :工业、仓储》建,筑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     》  4.《2.5 其它规定 !       ! , ,    4.2.5!。.1 ?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  《   ?        4!.,2.5.2 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     【。   ?     》4.2.5.3 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       【     4—.2.5《.4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  ?         !。  4.2.5.】5 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   ?     4.2】.5.6 》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    《        】4.2.5.7【 ,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4.3!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     —    《4.3.《1 建筑后退沂【。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         !。  4.3》。.1.1 右—岸,(西岸)  !      —     》    金雀山【路-祊河入口处不小!。于50米《      !      — ,   ? 祊河入口处-【北外环路《、金雀山路-—沂河路不小于—。。70米 【        】。   ?     北外环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    《 ,      4.3!.1.2《 左岸?(,东岸)?。  》。     》。        】 , 双桥街-金—。桥,街不小于《50米   !         !     双桥【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桥街-北外【环不小于70米 !    》    《       【  南外环以南、北!外环以北不小于【100米《      !   4《.3.2 》建筑后退祊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       】      4【.3.2.1 【右岸:。(西岸) 】         !  :     沂、祊河!交汇:处-通达路段不小于!5,0米 》。  :        】 ,     》 ,通达路段-》北外环路不小于7】0米  【     》。        】  北外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 :  :         !  4.3》.2.2 左岸(】东,。岸,、南坊片)不小于5!0米    !    《 4.3.3 建】筑后退涑河河道蓝线! :   《     》     4.3.!3.1 古》城段(滨河路-蚂】蚱庙街)按经批准】的,古城商业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     【    《 ,  : 4.3.3—.2 现《代商城段《(蚂蚱?庙街:-临西十路)不小于!40米; 【   ?    《  :   ? 4.3.3.3 !生,态休闲段(临西十】路-:。西外:环路)不小》于60米 》 :。 ,  :       【   4.3—.3.4 》西外环路以》西不小于1》00米  】  : ,    4.3【.4 柳青河、陷】泥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30米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50米 《       !  4.3.5 李!公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40米;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60米 —      【   4《.3:.6 建《筑,后,退青龙河河道—。蓝线:不低于20》米  —。       【4.3.7 建筑】后退: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不低于5—0米    ! 4.?4 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      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在发生】灾害时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    《 4.5 城市【中心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 】       【  :   4.5.【1 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     【 ,      — 4.5.2 乡】镇驻地?、村庄建设等—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等参《。。照中心?城区要求执行同【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   4.6 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5、建筑高!度    】 5.1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   ? 5.2 》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5《.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5.!4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 ?       【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     》 ,中学教学楼 —不应超过五层— 《     》   小学教—学楼 不应》超过四层 —      【 ,  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 ,  :   5.5— ,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共享空间内进行加层!建设或改《。造 《    《 5.6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 ,  : 2、非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     【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  :    《   ?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 6、建【筑绿地  】   6.1— 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 ,    《 ,6.2 商》业,(含批发市场)【。金融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6—.3 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大于!15% 》 7、管!线工程   !  :7.1 在城市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     7.】2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有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煤】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 ?    7.3 】各城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   ?  7.《4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    《 7.5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 8、城【市停车场 【 ,    8.1 】一般规定 》  《。 ,  :   ? 8.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     》 ,  : 8.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   》      8【.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     【    《8,.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 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    — 8.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 ,      —   8.》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 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 ,      —  8.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 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   ?    《 8.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      —8.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 :  ?   ?   ?。 8.2.》5 滨河《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 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 8.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 : ,      — 8:.3.1 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临沂车辆、】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标》准表:2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为《下,限  — ,      8【.3.2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 【、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配建停车场标准! 》。 类?!??:? 型 【 ,    》 ,   ? 单?? 位 】。 ? 机动车(—个): ? 非机动【车 — ! ,0,1, —住宅 》。 : , 每户? 1.!0 2.!0 《 《 ? 02— 》 ,办公楼 》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6-1.《0 》 4.0》 ? 》 —03 《 商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 8.0 ! 》 04【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 8—.0 ? : , 《 05 ! 《 展:览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5.】。0 【 , 0】6 : , , ?。文化:。。娱乐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1.0《 》 5.0 】 : , 《。 07 【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 ? 4.0 ! 20 》 : ! 08 — 《。小,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 2.0 !。 , 3:。0 》 — 09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 ,。4.:0 ? 2》0 【 , : 》10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座》 — 2.0 】 1?5 】 《。 11 】 会议中心【。 : ? 车位《/100座 【 《 ,4,.0 【 30 — 】。 12 【 ? 幼儿园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2 】 10 — ,。 《 13! 中【、小学校《 : ?。 车位《。/10?0学生?。。 0.!5,。 中【9,0、小2《。0 】 ? 14 ! 大中专院【校 ? : 车位/—1,00:学,。生, 0】.,8 50! 《 !。 15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10?.0 ? 1—.0 】 》。 , 16 — :。 :城,。市公园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 6.0 ! 1?00: , 】 17 ! 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2.》0, 《。 4.0》 【 》 , 18 !休、疗?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2.0 】 ?。 1.0 ! 】。 19 】。 饭(酒)店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2.5 】。 4》.0 《 — 2【0 —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 《 0.3 !  :。 ! 21 ! ? 普通?宾馆 】 ,车位/客《。房 — 0?.2 》  《 》 — 22 【 : 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4.【0, 《 8.0 ! :。 : : 《23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 2.0 【 8.0 】 ! 24 【 《公交枢纽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0: : 20 【。 》 】25 《。。 : 机场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5.》0  】 ! 》26 】货运站 》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0 】 , ? : 》 25 】 : 工业厂区、仓】储区: :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 ?  —    —   ?  8.3.3【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库)》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1、?低、多层住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如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    《  :       2、!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       【。  8.《3.4 各》类公:共建筑 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50-70!。%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林荫停车、】嵌草铺装等 !      —。   8.3.5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少于1.5米)要】求 《   《      8.】3.6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      【   8.3.【7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   》      —8.3.8 —配建: 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的交通《枢,纽处应在显明处应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 9:、,人防工程 】    9.1 】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9.2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9.3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     9.!4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    —。 9.5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1!0、其它规定—     1!0.1 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  10《.2 本《控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