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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 :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 ,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 ,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四【)加油站、加气站;!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