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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 ?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 : 《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 ?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