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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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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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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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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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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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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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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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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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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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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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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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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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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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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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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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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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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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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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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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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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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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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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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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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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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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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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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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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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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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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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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