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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 ,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 》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