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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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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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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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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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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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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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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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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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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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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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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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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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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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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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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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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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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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