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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