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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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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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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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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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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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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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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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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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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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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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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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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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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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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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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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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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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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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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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四)加》油站、加气站;【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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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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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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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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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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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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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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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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