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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 ,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