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 —。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 , 》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