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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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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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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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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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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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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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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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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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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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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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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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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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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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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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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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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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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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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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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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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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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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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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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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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三?)网吧、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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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油站、—加气:站;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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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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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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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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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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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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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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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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