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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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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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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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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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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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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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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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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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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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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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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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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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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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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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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 ? ,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 : (三)网吧【、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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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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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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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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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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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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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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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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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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