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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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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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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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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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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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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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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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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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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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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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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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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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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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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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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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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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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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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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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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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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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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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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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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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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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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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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