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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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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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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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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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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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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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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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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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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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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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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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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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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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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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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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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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零《星开发?。建设住宅类项目未】达,到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区划分等事项!进行:协商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校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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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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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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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 (三【)网吧、娱乐场所】;
— (四)加油】站、加气站;—。
? 《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 ,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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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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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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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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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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