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