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 ,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 ,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