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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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