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 ,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