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