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