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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