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 ,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 ,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