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