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