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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 ,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 ,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 ,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