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