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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