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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中鼓《。励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   】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应当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办【理,执业保险  —。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和工程《建设情况  —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因总【。监,理工:程师下达错误的指令!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独?立行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 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单独列】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第【四十四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  ! 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   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建筑】中介服务 》  第四十八—条 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而!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支《付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建筑:许可、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