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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   ?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 第十七条 —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