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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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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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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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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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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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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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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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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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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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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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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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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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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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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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