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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