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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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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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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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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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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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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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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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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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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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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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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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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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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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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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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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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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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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