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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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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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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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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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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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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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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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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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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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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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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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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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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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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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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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