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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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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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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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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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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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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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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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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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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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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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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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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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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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