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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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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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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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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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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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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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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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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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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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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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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 :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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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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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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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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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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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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