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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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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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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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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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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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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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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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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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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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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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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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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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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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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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