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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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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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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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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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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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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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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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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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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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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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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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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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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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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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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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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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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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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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