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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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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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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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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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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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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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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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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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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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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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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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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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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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