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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 ,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