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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   ?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 ,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 第:十四:条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