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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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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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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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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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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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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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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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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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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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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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