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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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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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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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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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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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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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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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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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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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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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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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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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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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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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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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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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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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