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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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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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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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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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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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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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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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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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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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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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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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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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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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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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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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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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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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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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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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