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下列建筑工程应进行施工过程结构分析:
1 建筑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
2 跨度不小于60m的柔性大跨结构或跨度不小于120m的刚性大跨结构;
3 带有不小于18m悬挑楼盖或50m悬挑屋盖结构的工程;
4 设计文件有要求的工程。
3.1.2 下列建筑工程应进行施工过程结构监测:
1 建筑高度不小于300m的高层建筑;
2 跨度不小于60m的柔性大跨结构或跨度不小于120m的刚性大跨结构;
3 带有不小于25m悬挑楼盖或50m悬挑屋盖结构的工程;
4 设计文件有要求的工程。
3.1.3 施工过程结构监测工作应按表3.1.3的监测内容,根据结构受力特点确定监测项目。
3.1.4 施工过程中宜对下列构件或节点进行选择性监测:
1 应力变化显著或应力水平高的构件;
2 结构重要性突出的构件或节点;
3 变形显著的构件或节点;
4 施工过程中需准确了解或严格控制结构内力或位形的构件或节点;
5 设计文件要求的构件和节点。
3.1.5 施工过程结构分析和施工监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报相关单位审批。
表3.1.3 施工过程结构监测内容
注:★应监测项;▲宜监测项;〇可监测项。
3.1.6 监测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1.7 监测设备与仪器应通过计量标定,采集及传输设备性能应满足工程监测需要。
3.1.8 监测设备作业环境宜满足下列要求:
1 作业时监测电子设备、导线电缆等宜远离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
2 采用卫星定位系统测量时,视场内障碍物高度角不宜超过15°;
3 监测接收设备宜远离强烈反射信号的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金属网以及热源等。
3.1.9 监测时应考虑现场安装条件和施工交叉作业影响,并应对监测设备、仪器和监测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3.1.10 施工过程结构分析与监测工作的程序,可按以下工作程序流程实施(图3.1.10)。
3.1.11 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结构分析与监测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具体实施。
图3.1.10 工作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