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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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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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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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 ,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
,
第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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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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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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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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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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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第六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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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
《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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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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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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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
(【五)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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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
第《七条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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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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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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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
》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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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
》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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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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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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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
第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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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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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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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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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八条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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