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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 ,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   ?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  》  :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   【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 ,。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 , ?    (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 》。   ? (三) 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   【  :(四)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 ?     (】五,),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 (六)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  》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第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 —第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七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0]5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