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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  —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 : , 第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 《。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    (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   (《三,) 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    ! (:四)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   】。  (五)》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 ?  :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  :(六:。)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 , ?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 《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 ,   【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 》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第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五条  】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0]5号)同【时废: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