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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 (一)资质条件】。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  6.经》营业绩情《况  【     》(二)市场行—为  】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 , :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三)工作质量  ! :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 ,。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二)组》成,检查组;《 ,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