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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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 (一)资质条件 !
《
?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 :6,.经营业绩情况【。
》
《 (?二)市场《。行,为
《
—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三)工—作质量
》
?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
: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 (二)组成—检查组;
—。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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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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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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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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