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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 ,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  》。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 ?     (—一)资质条件  !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6.经营业绩情况】 , ?    — (二?)市场行为  【   【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  ?。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 ,   ?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三)工作质量 【 , ?。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二)组成《检查:组;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 : 第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第十?一条 ?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