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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 ,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 ,   ?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     (一【)资质?条件  【。。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6.经营业》绩情况?  》  ?   ?。(二)市场行为 】    !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三)工作!质量  《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   (二)—组成检查组;  !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第十—一,条 :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三》条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