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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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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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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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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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
, , (一)资质】条件 ?
,
【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
》 :6.:经营业绩情况
!
:
: : (二)》市场行?为
【
: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三)工作质【量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二)组!成检查组;
【
,。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
第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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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
第?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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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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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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