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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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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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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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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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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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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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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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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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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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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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 ,(,一,)资质条《件, ,
,
《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
?。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
》6.经?营业绩情况
】
— (二)市场行为! ,
【 ,。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 :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三)工作质—。量
《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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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 (二)组成检【查组;
—
》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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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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