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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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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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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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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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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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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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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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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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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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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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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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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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 (?一):资质条件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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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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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业绩情—。况
】 (》二)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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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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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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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三》)工作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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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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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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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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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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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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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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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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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二)组成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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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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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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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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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
第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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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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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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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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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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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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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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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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