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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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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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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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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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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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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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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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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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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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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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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
第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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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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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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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一)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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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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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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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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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 6.经营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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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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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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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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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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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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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三)工作质—量
!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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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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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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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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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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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二)组成检查】组;
—。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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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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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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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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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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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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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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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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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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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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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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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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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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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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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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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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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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