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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 (一)资》。。。。质条件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6.经?营业绩情况  【 :     【(二)市场行为 】 :。 《   ?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  :。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三)工?。作质量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 ?。。   《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二!)组成检查》组;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 第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