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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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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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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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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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一:)资质条件
】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
, 6.经营】业绩情?况
》
:
(—二)市场行》为
》
:
: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 ,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三)工?作质量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二:)组成检查组;
!
《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
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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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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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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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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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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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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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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