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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 ,。 : :。 ,第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    》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 :     (一!)资质条件  【 ,   —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  《  》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 ? ,  :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    《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  【   6.经—。营业绩情况 —   】 , (二)市场行为 ! :  》   ?。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行为【。;  —    》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 , ,   4.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公平】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 —    7.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三)工作!。质量  — ,     —1.是否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规范的】咨询合?同;  【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    ! 4.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 , ,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     (一)】全省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 《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和巡查《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当?予以:公布;  》   【  (二)组成检查!组;  】    《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   (四)到【被检单?位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 :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 ,  ?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向派出机!关或者有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    【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八)检》查组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    (四—),向被检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第十一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 ,被选入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