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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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