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