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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