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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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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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