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 ,。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