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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