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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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