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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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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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