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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