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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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