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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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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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