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 附 则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