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 附 ?。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