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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