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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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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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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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