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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第四章— 工程质量  【。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