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五章 工程》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