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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