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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