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