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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 第四章《 工程质量 —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