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第四章 工程质量
!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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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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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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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