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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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