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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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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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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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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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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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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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