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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