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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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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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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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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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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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对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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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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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