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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 ,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 第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体系协调、科【。学可:行、程序规范等【原,则 :  :   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编制标准项目计划组!织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具》体工作程《。序与要求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     生—。态环境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不得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使用的?试剂 第九条【 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时应当】留出适当的实施过】渡期 《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发布前】应当明确《。。配套的?污染防治、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指南、【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定或者修改计【。划以及标准》宣传培训方》案,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