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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 , (2011年8】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目的】。)    】 为了?加强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   (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 ,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 (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 ,   (《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筑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土地、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质?量技监?、交:通港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     (二)】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    】 (三)组》织开展防治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宣传教》。育;:     】(四)指导》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    — ,(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信息服?务;: ?     (六)】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五条》(行业协会)—     】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推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 第】六条(设计卫生要】求)   】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 第七条【(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提供)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    《 前款规定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 第八条(—卫生:学评价报告》的要求) —     —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 第?九条(?卫生管理要求)【 ,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检测等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卫》生管理标《准 》 第十条(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卫,生要求)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  (一)空—调机房保持清—洁、干燥; 【     (二】)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   —。  (三)》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管应当保持通!畅;    ! (四)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   !  (五)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检修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风管内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 ?    — (:六)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 》    》 (七?)加:湿,、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登—记报:告制度) 【  :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登记制度【    【 管:理单位?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投?入使用情《况 : 第】十二条(清》洗要求)《 : ,。  :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清洗 ?    — 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 : 第【十,三条(日常运行【的卫生指标)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新风: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积尘量等—指标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 》 第:十四条(定》。期检测要求) 】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  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单位也《可以自行检》测 》。 , , 第十五条(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处】置) —   ? 检测结果中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日?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使其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检测结—果中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在45—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并使其》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 》 第十六条》(应急?卫生措施) 【  ?   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管理单位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七条(预》防,性卫生措《施,) ? , ,  :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 ?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   ?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   ?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 【。    《 (:二)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  ?   (《三)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  》   (四)—清洗、消毒记录 】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 》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重点检测》等监督管理制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进行:卫生监督 —     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监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清洗 【 【第二十条(信息服】务) 《 :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服务管理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标准、卫生!监督:信息等 !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 : 第二十】。二条(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违反卫生学】评价要求《或,者违反清洗、检测】规定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卫生学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或【。。者弄虚作《。假的; 《 , ,     (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定《期清洗的; 】。 ,    (三—),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开:展检测的 ! 第二十—四条(?。违反日常运行卫【生要:求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管理】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冷却!塔内:部未:。保,持清洁未《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的; !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风管管体有损—。坏、:检修:口不能正常开启或者!使用、风管》内有垃圾、动—。物尸体或者排泄【物的; 】    (三)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未保持—周边区域清洁的; !     【。(四:)违:。反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水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 :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清洗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测结》果中的致病微生【物、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又不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示 《 第二十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义)】 ?   ?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 》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