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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建总公司 】    】 现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山—。西省建设厅 —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中经合法—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中的有关专业和】劳,务分项进行发包的】行为: 第【。四条: 施工分包的—。发包方式包括招标】和直接发《。包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上劳务承—包1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招标—发包:;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下劳务》承包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五条 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根据建—设单位对分》包项目的要求 【 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施工合同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随意肢解发【包能:由一个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完成的不能》发包给多个》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 第九条—。 建设工程分包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入市原则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招标条》件和分包《行为的管理在由有关!监管部门《。确认总包企业中标合!同和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组织《分包工程招标 【 :     分包!工程招标《实施:办法参照《施工总包招》标的办法进行 !    — 总承包企业—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应当向》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并!与总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队:伍具备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其?承包的工程不—再进行劳务分包【 》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   】  (一)负—责分包企业的协【调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   (二)负责分!包企业考核、评【定为分包企业进【行业绩评价; !。     (】三,。)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四!。)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 —     !(五:)有权辞退》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违《。反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 —     (六)!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工作 ! 第十四《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 《 :    (一)【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 —  :   (二)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指?导和现场管理—协助总承包企业做】好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   (《。三)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分包工》程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作为《。总包企业《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