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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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建】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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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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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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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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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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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中经合法—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中的有关【专业和?劳务分?项进行发包的—。。行为
第!四条 施工分包的发!包方式包括招标和直!。接发包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上】劳务承包《1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招标《发,。。包;: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下劳》务承包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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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根据建设单!位对分包项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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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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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施工合同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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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随意肢解发》包能由一《个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完成的不能发包】给多:个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分包!。。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入市原则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招,标条件和分包行为】的管理?在由有?。关监管部门确认总包!。企业中标合》同和: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组织分包】。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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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工程招标—实施办法参照施工】总包招标的办法【进行:
—。 , 总承》包企业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应—当向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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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并《。与总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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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队伍具备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其承包的工程不再!进行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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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
! (一)负责分包!企业的协调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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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分包企!业,考核、评定为—分包:。企业进行业绩—评价;
! : (三《。),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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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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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权辞退!。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违反》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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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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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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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
】
》 (二)《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指导】和现场管理协助【总承包企业做好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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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第!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分包工程【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作为总【包企业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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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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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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