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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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
》 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按年》度,逐级上报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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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和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无偿或者有!偿使用
】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提供该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的许可证明【;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还必须按原密】级管理
!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必须报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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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并,与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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