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层门高度
GB 7588-2003中7.3.1和GB 21240-2007中7.3.1对层门高度的要求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应是建筑物限制条件下允许的最大值,但不应小于1.80m。
当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小于2.0m时,应在轿厢和层站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警告:如按照GB/T 2893.1-2004中图17的要求使用黄色和对比色黑色的组合的指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志和/或适当的警告标志,并且:
a) 门楣边缘应设置一个与水平面夹角不超过30°的斜面,该斜面一直延伸到2.0m的高度;或
b) 门楣的边缘应覆盖软性材料。
层门的机械装置应被遮挡至轿门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