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层门《高度
《
】 GB《。 75《88-?2003《中7:.3.1和GB 2!12:4,0-2007中7.!3.1对《。层门高度的要—求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
【 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应是建筑【物限制条件》下允许的最大—值但:不应:小,于1.80m
!。
— 当层门入口的【净,高度小?于,2.0m时应在轿】厢和层?。站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警告:如按:照GB/T 2【893?.1-2004中图!17的要求使用【黄色和对比色—黑色的组《合的指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志》和/或适当》的警告标志并—且
:
《
— a) — 门楣?边缘应设置一个【与水平面夹角不【超,过,30°的《斜面:该斜:面一直延《。伸到2.0》m的高?度,;或:
【 —。 b) 门楣【的边缘应《覆盖软性材》。料
:
【 层门的》机械装置应》被遮挡至轿门—。的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