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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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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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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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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遏制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虚假—。招标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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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以】串通、?排斥、?泄,密等方式操纵招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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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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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一)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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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 (三—)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 (《五)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 (六)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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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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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 , , (一)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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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 (》三):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 《(四)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 (—五)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 ? , (六)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 :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 《 ,(九)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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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
【
—(三)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
】 ? (四)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 , (》五):。。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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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 (一)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 (二)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 ?
》 (三)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
《。 (四》)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
—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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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虚假投标行为的!依法取消其该项目】中标:资格和投标资格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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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或者—接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举报、投!诉时应当及时核实】。认定:。并依照法定职权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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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对应当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 : (三)—认定虚?假招:标投标行为错误给】招标投标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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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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