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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 《   ? 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 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遏制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虚》假招标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以串通、排》斥、泄密《等方:式操纵招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    (一—。)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  ?  (二)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  (?三,)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 :  : (:四)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 ?   (五)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 ?。 ,   ?(六)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 》。 第六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 (一)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二)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    (三)】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   (《四,)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 , , :  : (五)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 ?    (六)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 ?  : (九)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 ?。  :。 ,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二)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 》  》  (?三)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    】(四:)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   (五)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第九条 【 , 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  (一《)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二)?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  —  (?三,),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   ? (四)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 ?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虚假?投,。标行为的依》法取消其该项—目中标资格》和投标资格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投标【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或者】接,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举报、》投诉时应当及时【核实认定并》依照法定职权作出处!。理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对应【。。。当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   《 (三)认定虚假】招标投标《行为错误给招标投】标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