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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 ,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     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遏制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虚假招标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以串通、排斥、】泄密等方式操纵招】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 第五—条,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  (一)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  (二)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   《 (:三)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 ,    (五)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    (六)【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 第六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 第七条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    (一)!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   》 (:。二):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   (三)—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 ,    (—四)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 , (五)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  《  (六)》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   ?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    (九)!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   (二)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 】 ,  (三)》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 !    (四—。)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    (【五,)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九条  》 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 :  :  (一)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 ?   ?(二)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  【  (三)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    (四)【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虚》假投标行《为的依?法取消其《该项目中标》资格和投标资格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投标 —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或【者接到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举报、!投诉时应当及—时核实认定并依照】法,定职权作出处理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虚假招标】投标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对应当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和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    (三)【认,定虚假招标投标行为!错误给招标投—标,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