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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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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建[2》012]2号
! 各设区市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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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省厅制定了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已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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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编制导?则
《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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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含已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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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之日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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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承担其它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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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其它规划】包括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两?个以上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共【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 》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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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附表);
【 《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三)《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或委托编制合同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 (一)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二)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 :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违规被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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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报:请技术审《查和报批时应附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城乡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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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违法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撤【销备案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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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度,所辖:市、:县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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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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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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