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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2]《2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 为加强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省厅制定了】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已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编制导《则  —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 第五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含《。已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度 】 第六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之日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一)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承担其》它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前款所称其【它规划包括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两个以《上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共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  ? ,。 ,。 (一)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附?表,);    !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三)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或委托编制【合同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   》  (一)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   ? (:。二)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违规【被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报请技术审查和】报批时应附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城乡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 第十—一,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违法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撤销备《案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度所辖市、【县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