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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2]2号 】 各设区市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   《 为加强》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省厅制定了》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 : ,。    前款—所称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已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 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编制导则 !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 第五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含已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度 ? : 第六?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之日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一)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承担—其它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前款所称其它规】划包括?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两《个以上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共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   》  :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  《   (一)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附】表);  】  :。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三)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或—委托编?制合:同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   (一)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 ,    (二—)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 :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违规【。被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报请技术审查!。和报批时《应附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城乡】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 《 第十》一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违法: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撤销备【案,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度!所辖市、县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