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福:建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关于印《。发,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建[2012】。]2:号
? 各?设区市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 为加强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省厅》制定了?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已》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编!制导则
》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
第五条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含已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度
!
第?六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之日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 , (一)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二)承【担其它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前款所称其》。它规划包括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两—个以上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共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 , :。 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附表!);:
》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三)?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或委【托编制合同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 (一)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 : (二—)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违规】被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报请技术!审查和报批时—应附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城?乡,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
第十【一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违,法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撤销备案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度所辖市、县!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