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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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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建[【20:12:]2号
》 各设区市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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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省厅制定了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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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 前款所!。称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已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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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编制导则—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第五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含?已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度
第【。六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之:日,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一)》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二)承担【其它: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前款所称其!它规划包括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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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两个【以上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共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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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附—表);
!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三)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或委托编】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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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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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 (一》)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 《 (二)》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违】规被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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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报!。请技术审查和—报批时应附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城乡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
第—十一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违法?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撤销备—案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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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度所—辖市:、县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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