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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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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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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2012]》2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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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省厅制定了—。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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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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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 :。 前款所称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已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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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编—制导则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第五】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含已—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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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之日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 (一)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承担其—。它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前:款所称其它规划【包括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两》个以上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共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 : , 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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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 》 ,(一)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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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三—)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或!委托编制合》同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 《 :(一:),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 《 (二)任意压价!恶意竞争;
】 ?。。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违,规被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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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报请技术》审查和报批时应附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城!乡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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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违【法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撤销备》案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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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度》。所辖市?、县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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