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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公用、】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 为规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厅《实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  :。   (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 第四条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 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 ,  : ,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  —。   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第六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 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 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八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冀建法[200】5]416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