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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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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公用、?。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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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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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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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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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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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厅实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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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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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 (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 , , (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
第?四条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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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
:第五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 ,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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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
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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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 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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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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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冀建法[2】00:5]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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