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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公用、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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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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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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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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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厅:实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 : (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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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第四条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
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 :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 , : ,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
—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 《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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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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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 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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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冀建】法[:2005]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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