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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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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公用、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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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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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 为规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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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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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厅实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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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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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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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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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第四条 】。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 :。
,
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 : ,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 ?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
—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
— ? 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第六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
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 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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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八!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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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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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冀建法[20【0,5]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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