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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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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公用》、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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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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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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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厅实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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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第【四条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
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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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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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 》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
】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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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 :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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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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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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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冀建法【[2005]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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