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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公用、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      —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 为:规,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厅实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 (: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第四条? ,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 《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 第五《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 ,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 ?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 ?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     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第,六,。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七条 —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 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八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冀建《法[2005]4】。16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