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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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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公用、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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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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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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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 为规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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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厅实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 ,(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第四条 !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
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
—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
—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
【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第六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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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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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 ?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八,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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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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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冀建法[】2005]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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