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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   《  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 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   【  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 : ,   《 《 二○○四年六月四!日 —  : 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 第?一条:  : 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 — 》。 ,   ?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权屋属登记证书 ! 第五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 ,  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  :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权属!。登记的?核准:和,证书发放工作— , 《 第六条   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灭失!及依法?转移、变更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 : 》第九条  》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 ,    (二)房!屋,产权登记表;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 ?    (四)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第!十,一,条 :  房屋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包,括  】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   【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    — 委托人在境—外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    (一)】属建制镇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属集镇和村庄!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 【    (二】),属于购买的要—。有房:屋,购买凭证; !   《。 (三)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   【 (四)村(—街)委员会(—办事处?)证明和房屋四【邻的证明《; 《 ,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第十三—条, ,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 第十四—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 】 ,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   (二)—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 : ,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 ,   — (:四)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 】 ,    (五!)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七条 》 ,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登记】后的45日内核【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报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八》条   《房屋因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实事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     房屋【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 】 ?   (一)申报不!实的; 【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   (三》)房屋权利灭—失房屋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注销【登记的; !。。。   ?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 《 ,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第二十】条  ? 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工本费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 第二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     !房屋共有权证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六个月确认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区域的房屋产【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定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 第二?十七条  》 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 第二十八条  】 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定 【 : ,第二:十,九条 ?  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注销、】变更手?续,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村!镇,房屋权属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二)受理】登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准予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三)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不予登记、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四—),。在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后:未按规定向》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履行告知送达义】务的; 】 ,  : (五)实》施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不》按照规定项目—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 , , 第三《十二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