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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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 : 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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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 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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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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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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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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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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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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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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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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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权?屋属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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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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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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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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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权【属登记的核准和证】书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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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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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灭失及依法转!移、变更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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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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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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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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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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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产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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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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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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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包括
】
: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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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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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
? : 委托人在境外【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 (一《)属建制镇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属】集,镇和村庄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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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购》买的:要有房屋购买凭证】;
《
《 (三)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
(四)【村(街)委员会【(办事处)证明和房!。屋,四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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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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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
第十四条 !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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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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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
? (二)—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
》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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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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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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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 (四)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
【 (五)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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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七条【 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登:记后的45日内核】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报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 房屋因《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实事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房屋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
!
?。
(一)申】报不实的;
】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 (《三)房屋权利灭失房!。屋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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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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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
》。。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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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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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
第二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 ? 房屋共有权证【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六个—月,确认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房屋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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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区?域的房屋产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定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
第二十八条 ! 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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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 房屋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注销、变》更手:续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一条【 村镇房屋【权属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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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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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登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准予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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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不予【登记、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四)在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后未按规定》向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履行告知送达】义务的;
】
? (五《)实施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不按照规定》项目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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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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