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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     !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   ?  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 , 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   ! 二○○—四年六月四日 】   】 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 第一条【   ?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 】     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 第三条  !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 , :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四条  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权屋属登记证!书 — 第五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   《  :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权:。属,登,记的核准《和证书发放工作 】 第六【条 :  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灭】失及依法转移、变】更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 —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   (二)房屋】产权登记《表; —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 》  : (四)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 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包括 】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  :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    《 委托人在境—外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    【(一)属建制镇【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属集—镇和村庄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 — 》   (二)属【于购买的要有房屋购!买凭证; 》 《    (三)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 ,    (四)村!(街)委员》会(办事处)证【明和房?屋四邻的证明; ! 《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 第十》三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 第》十四条?  :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  房屋权利—人名称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    (二)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 第十六条  !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    —(四)?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 》    《(五)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七条  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登【记后的45日内核】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报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八条   房!。屋因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实事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房!屋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 :   — (一)申报不实】的; 》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房屋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注销登记的!;   !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工】本费 【 第:二十一条  —。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 第二《十二:条 : ,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     !房,屋共有权证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二十三条  】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六》个月确认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房屋【权属证书 》 第—二十五条 》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区域的房!屋产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定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 , 第二十七—条 :  :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 : ?第二十八条 —  :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定: : :。 , ,第二十九条  【 ,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 第三十【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注销、变更手!续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一条 ?  :村镇房屋《权属: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二)受《。。理登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准予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   (三》)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不予登记—、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四)—在,。。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后未】。按,规定向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履行!告,知,送达:义务的; — : ,    (五)实施!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不按照【规,定项目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 第三十二》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