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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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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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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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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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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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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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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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
】
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权屋【属,登记证书
》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 ,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
? ,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权属登记《的核准和证书发【放,工作
》。
第六》条 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七条 】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灭失及依法转移、】变更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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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 :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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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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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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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产权登记表;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 , ,(四)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
第十一条 ! 房屋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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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在境外?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
】(,一)属建制镇—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属集【镇和村庄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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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购买的!要有房?。屋购买凭《证;
】 (三)—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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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村,(街)委员会(【。办事:处,。)证明和房屋四邻的!证明;
《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第十三条 —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
第十四条 】 ,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 房屋权利人名】称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
(》二)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 ,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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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 ?(四)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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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登记后的】45日内核》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报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八条 房】屋因: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实事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 房屋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
【
(】一)申报不实的【;
《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 (三)房屋权利灭!失,房屋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注销—登记的;
】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 ,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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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二】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
《 房》屋共有权证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六?个,月确认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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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区域的房【屋产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
,。。第二十六条 — 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定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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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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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
第三十条 ! 房屋?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注销、变】更手续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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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 村镇房《屋权属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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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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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登《。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准【予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三)】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不予登记、》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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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后未按规定向】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履行告知【送达义务《的;
《
【(五)实《施,。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不按照规》定项目?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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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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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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