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
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 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
— 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
【
二—○○:四年六月四日—
】
《
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
【
《 ?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
第三条 【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四条 —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权屋【属登记?证书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 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
:
—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权】属,登记的核《准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六条 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灭》失及:依法转移、变—更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
第》八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
: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
【 ,(一)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
《
《(,二)房屋产权登记表!;,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
】(四)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
第十一条 ! 房屋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包括
【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
:。 委《托人在境外》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
(一【)属:建制镇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属,集镇和村庄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
》
(—二)属于购买的要有!房屋购?买凭证;
!
? (三)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
》。 (四)村(街)!委员会(办事处【)证:明和房屋四邻—的证明;
【
?。 ,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第:十,三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
第十【四,条 ?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
— (二?。)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
?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
? , (四)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
?
(】五)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七【条 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登记后的4》5,日内核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报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房屋因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实《事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
《 房》屋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
!
,
(】一):申报不实的;
【
:
,
?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 , (三)》房屋权利《灭失房屋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注销登记的;
!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二】十二条 》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
房屋!共有权证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六个—月,确认: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房屋《。权属:证书
?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区域】。的房屋产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 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定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 :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九条 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
,
第三十【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注?销,、变更?手续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一条 村镇房!。屋权属?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二)》受理登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准予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三,)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不予登记!、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 (四)在—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后未—按规定向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履行告】知送达?义务的;
【。
(五】)实施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不按:照规定项《目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
第—三十二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
:
第三十三》条 : ,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