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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  —   现将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各市要从—本市区域内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村民愿【望强烈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镇作:为试点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确定要征得村、【镇的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采取村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试点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04]《19号)要》求执行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 《。  :  三、各市—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对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 》 二○○《四年六月《四,日 》  ? 《 河北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试行办?法 — 第一条   【为探索有效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村镇行政区!域内房屋(以下【。简称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 ? 》    上款所确定!的试点村《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   》  本试行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四条  村!镇房屋权属管理实行!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村镇!房权屋?属登:记证书 《 第五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   ?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 《    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权属登记的核—准和证书发放工作】 》 第六条《  : 受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七条 】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灭失】。及依法转移、—变更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 第八【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为,房屋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登记机关!。复核;经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报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  》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房屋:权利人证明》文件; 》 《   (二)—房屋产权登记表;】 ?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  :。(四)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人的:证明文件包》括 :。 》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单位】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在境外其证件需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    (一)!属建制镇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属集镇和村【庄建成区《。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备案?证明文件 !   ? (二)属》于购买?。的要有房屋购买凭】证;: :  》  (三)受—赠、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房屋的证明及!原房屋契证或—。者所有权证;— —   ?(四)村(街)【委员会(办事处)证!明,和房屋四邻的—证明; 《 》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 第:十三条?  :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 第》十四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   ? (:二)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 ,    (一】)房屋?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 ,  (?四)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七?条  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登记后的45【日内核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报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第十八条   !房屋因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自实事《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  《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 , ?     》房屋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  【  (?一)申报不实的; ! :。 :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  (三)房屋【权利灭?失房屋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注销登记的; 】。 ?   ?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   【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 ,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工—本费: ? 第二十一条 !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二十二条 —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 ,。   房屋共有权】证,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二十三条】。。 ,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六个【月确认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房屋权《属证书 —。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区【。域的房屋产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 第二《十六条 《  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定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 , ?第二十七条  【 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 第二十》八条 ?  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九:条 :  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 : 第三十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登记机关在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注!销、变更《手续: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一条   村】镇,房屋权属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二)受理登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准予: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 , (:三)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不予登记》、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  (四)在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后未按规定向】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履行告知送达义】务的:; : : ?   (五)实施】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不按照规定项—目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 第三【十,二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导致登记不当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