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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   《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