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   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