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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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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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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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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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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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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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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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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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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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