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第 147—。 号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 省  长 【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设计依》据;: : ,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 ,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