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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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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7 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 长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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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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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
,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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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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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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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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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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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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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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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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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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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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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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