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7 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 ,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