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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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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7 ?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 长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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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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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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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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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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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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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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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依据;
》 , (二)《建设项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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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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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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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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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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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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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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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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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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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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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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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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