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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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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第 1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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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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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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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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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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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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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 ,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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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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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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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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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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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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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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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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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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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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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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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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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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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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