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 ?第 147》 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 ,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