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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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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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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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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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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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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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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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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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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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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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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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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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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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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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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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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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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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