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7 号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 ,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