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7? 号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 长 《 ,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   (二)—建,设项目概述; 】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