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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7 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 长
《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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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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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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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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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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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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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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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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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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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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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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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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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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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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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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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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