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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7 号  !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  :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设计依据;【 ,   (二)—建设项目概述;【  ?。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 , ,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