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第 147 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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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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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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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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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督促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
(二)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
?
, (四)在—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审查安全设施的所需!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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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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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存烟花《爆竹:的,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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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 (一)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三)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设,计文件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
?(二)建《设项目概《述;
?。
, ,。。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 (五)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八)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 (十)《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具体条款》的说明;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在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一)!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在建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报—经批准
《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文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资格情况;
】。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材料;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的;
】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有在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
: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
,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
: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文书表?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其门户网站提供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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