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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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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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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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张庆伟】
2【013 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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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行》为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的与地理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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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交换共》享;使用其他—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鼓励参与交换共享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和服务机制积极【。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的,开发和社会化应用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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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管理本级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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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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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负责有!关机:。关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的!数据处理、集—成,、整:。合、:管理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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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空间定位基准—。并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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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无?偿提交地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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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规定限制使用—的地:理信息在向服—务机构提交时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或:者限:制,范围 ?
【 地《理信息的具体提【交办:法由省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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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目录】纳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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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向服务机构提交】的地理信息》应当合?法、完整、准—确和规范服务—机构对收到的地理】信息应当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退回有关《机关和单《位,并要求其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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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向服务】机构提交的地理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地【理信息按季度汇总】。后向服务机构提【交
第!十三条 《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的地理信息》以一:比一万(城市规【划区为?一比五千)比例尺】。为基础进《行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设《区的:市级和县(》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的地】理信息?以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两千比例尺!为基础进《行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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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的各项《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保证》地,。理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
—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信息的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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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目录和—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公众浏览】、查:询,地理信息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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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地图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无偿!。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 : (五)及时响】应和回?复用:户提出的地理信息共!享需:求,对用《户开发?。应用地理信息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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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利用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从事】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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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应当《无偿提供《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使:用地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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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机关:。和单位需要》使用相关地》理信息?的应当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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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理信息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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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采集、整合—、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各类—地理信息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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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采集地理信》息数据时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偿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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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的?。普查和日常监测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的地理国【。情信息?并将其纳《入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范围提高—地理信息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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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保密的地理—信息的数据》。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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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和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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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提?供地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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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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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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