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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13〕第》。12号  — 《 ,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 省长 张庆伟】。 : 20—13 年1》1月:27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行为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的:与地:理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  》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交换共》享;使用其他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鼓励参—。与交换共享》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和服务》机制:积极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的开发和社会【化应用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管理本级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 ? : ,第八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负【责有关机关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的数据处《理、集成、整合、】管,理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 《 第九条 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空间定位基【准并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无】偿提交地理信息【  : 》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规定?限制使用的》地,理信息?在向服务机构提【交时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或者限制—范围  】   ?  地理信》息,的具体?提交办法由省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目录》纳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 第《。十一条 向服务机构!提交的地《理信息应当合法【、完整、准确和【。规范服务机构—对,收,到的地理信息应【当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退【回有关?机,关和单位《。并要求其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 : 第十二条【 向服务机》构提交的地理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地理信》息按:季度汇?总后向服务机构提】交  《 ? 第十三条》 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的地理信息以】一比一万(城—。市规划区为一—比五千)《比例尺为《基础进行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设区的市级和】县(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的地理信【息,以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两?千比例尺为基础进】行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  —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的各项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保《证,。。地理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   ?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信息的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工作;  !   《 , (三)在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目录和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公众!浏览、查《。询地理信《息,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 , ?  ?。   (四》)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地图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无偿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  》   (五)—及时响应和回—复用:户提出的地理—信息共享《需求,对用户开发应!用地理信息》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 ,  《  :。 (六)不得—利,用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从事经营性【活动 ? 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应当无?偿提:供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使【用地理信《。息  》  《   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机关和单位需【要使用相关地理【信息的应当》。无偿:提供  》 :。 第十六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理信息【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采集、整合【、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各类地》理信息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  —   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采集地理【信息数据时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偿提供相关信—。息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的普查和日常【监测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的地理》国情信息并将其纳】入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范,围提高地理》信息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保密的地《。理信:。。息的数据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和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二十条《 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提供【地理信息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