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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1:3〕第12号  】    】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省长 张庆》伟 : :。。 2013【 年1?1月27日》 , , ?。 第一条 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行为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的与】地,理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 ?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交换共享;!。使用其?他,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鼓励参《与交换共享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和:服,。务机制积《极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的开发和社会化应】用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管:理,本级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 :第八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负责有关!机,关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的数据处理【、集成、整》。合、:管理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 第九条! 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空间定位基准并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无偿提—交,地理:信息  《   【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规定:限制使用《的地:。理信息在向服务机构!提,交时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或者限制范—围  — :    地理—信息的具体提交【办法由省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目录纳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 第十【。一条 向《。服务机构《提交的地理》信息:。应当合法《、完整、准确—和规范?服,务,。机构对收到》的,地理:信息应当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退回有?关机关和单位—并要求其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 第十二条 】。向服务机构提交【的地理?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地理信息按—季度:汇总:后,向,服务机构提》交  》 , 第十三条 【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的地理信!息以一比一》万(城市规》划区为一比五千)比!例尺为基础进—。行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设区的市级和!县(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的地理信息以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两千比例尺为基!础进行?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 :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的【各项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保证地【理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 ,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信息的数据处理【、集成和整合工作】;  》 ,     (三】)在: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目录和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公众浏—。览、查询地理—信息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 : , ,。 , ,    (四—。)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地图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无偿—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    (五)【及时响应和回复用户!提出的?地理信息共享需求】,对用户开发应用】地理信息《。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     (六!)不得利《用,。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从】事经营性活动 【 , 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应当无偿提【供 :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使用:地理信息  【。   —。  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机关和单位【需要使用相关地理信!息的应当无偿提供】  》 ,。 ,第十:六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理信息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采集?、整合、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各类地理信息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  — ,  :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采集】。地理:信,息数据?。时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偿提供!相,关信息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的?普查和日《常监测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的地理国《情信息并将其—纳入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范:围提:。高地理信息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保密的地理!。信,息,的数据?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和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提供地理信》息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