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  :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