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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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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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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 ,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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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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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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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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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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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 ,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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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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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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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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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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