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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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