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  :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