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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 ,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  :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