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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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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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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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