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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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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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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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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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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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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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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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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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