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 ,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