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  :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