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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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 ,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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