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  :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