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 —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的处理) 》  : 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   ?(二)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 ,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 ,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