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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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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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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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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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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 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 ?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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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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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 ?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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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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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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