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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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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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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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的:拆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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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 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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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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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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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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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 :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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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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