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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的拆》。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 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 ,。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 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 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