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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的拆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 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    》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 【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 ? 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 ? 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