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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的拆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 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    》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 》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 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 《 ,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 ,。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 :。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