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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的拆:。除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 ,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 《 ,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 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    《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 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   《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