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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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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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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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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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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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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 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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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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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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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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