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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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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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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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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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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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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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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