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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 , : ? ,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