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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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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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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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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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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