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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工程造价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当以本市概!预算、费用、工期定!额和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标底和概—预算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施工条件》、工程技术要求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确定   【 第三十三条 市!建委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价格的》变化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   《第三十四条 发【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其他条?件,的要求?超出:本市概预算、费用、!工期:定额和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