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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当【以本市概预算、【。费用、工期》定额和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标底和】概预:算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施工条件、!工程技术要》求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确定 》   第三十三条! 市建委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价格的—变化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  ?。第三:十四条 发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其他条?件的要?求,超出本市概预算、】费,用,、工期定《。额和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