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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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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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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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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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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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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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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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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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 : :。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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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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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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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 ?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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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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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
,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 ,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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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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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 :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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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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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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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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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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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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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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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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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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