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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20?02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 《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 《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 第九条 】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 第十条 !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第十二【条 :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  :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 :  :。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   》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    》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 ,。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