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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公布 》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 ?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 《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 第十—条 :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 《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 第十二条 —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 ,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 :  :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 宅基地标准 【 第十三条 —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    《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 : :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第十七【条 :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条 —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 附:。 : 则? ,。 第二十二条 【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