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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厅:秘,字[1998]第5!2号 (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8-08-【30 ?生效时间《:19?88:-10-01— ,。有效性:《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 第三【条, 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  :  :。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居住建筑的】间距 《 第五条 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 第《。六条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 : ? 第七条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 , ,第八条 其》他建筑遮档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共建筑的《间,距 第九—条 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 —。 第十条 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 (一)《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 —    —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   》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附表一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20° 2!0°以上《~60° 【 60°以上 】 新建区》 》 【 , : 1.》。7 》 , , — 1.4 ! : !。 1.《5 改—建区 】 》 — ,。1.6 ! — , 1.4 ! : ! 1.5 】 , ,。。 附表二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遮!挡阳光?建筑群的长高比 !1.:0以下 》 1.0~2.0! 2.0【以,上~2.《5 : ?2.5以上 — 新建区 ! 》 ? : , 1.!0, — 《 1.2》 , ! ? 1:。.5 【。 !1.7 — 改建区 ! 《。 ,。 【 1.—。0 【 ? 1.2 】 》 ? 1.5【 : : 《 》 1.6 】 附表三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20° 《 20°—以上~?60:° 60°以!上 《 建:筑间距系数》 》 1】.9 ? : 》。 【 1:.,6 !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