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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厅秘字[》1998《]第52《号 (19—94-?1-:。17修订) — :[发布时《间:1?988-《。0,8,-3:0 生?效时间?:1988-10-!01: 有效性:》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 第三条 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 ,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 第四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居住】建筑的间距 — 第五条》 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 第六条《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 : ? 第:七条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 第八条 —其他建筑遮》档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共建筑的间【距 第》九条 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 ,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 : 第十条 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     》(一)?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 —。 ,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附表一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2!0° 20°!以上~60° ! 60°以上 【 新建区— 》 【 1.7! 《 ? — 1.》。4 《 !。 1.》5 : ?改建区 》 》 】 ?1.6 《 】 《。 1.》4 》 】 1.5 ! ? 附《表二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遮挡阳光建!筑群的长高比— 1.0》以下 1【.0~2.0 】 2.0以—。。上~2.5》 : :2,.5以上 》 新建》区 : 《 !。 1.!。0 — 》 1.2 ! , 《 , 《1.5 》 《 :。 《 1.7》 改建区【 , 】 — 》 1.0 【 !1.2 】 : 1】.5 》 : !1.6 ! 附表三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2【0° 《 2?0°以上~6—0,° 《 60°以上— ? ,建筑间距系数 【 》 1.】9 《 ? 】 1?.6:。 : ? — ? 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