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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 ,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71?号, [发布时间:!1,991-01-0】1, 生效时间:19】91:-01-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 ,具体规?定如下:  !。 ,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执—行 ?     (【三)高?等院:校 ,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 、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 ,的比例执《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     (四】)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按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 :   ?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 ?。按不低于2》。0%: 的比例执行—   —  其他建设工程,!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 》5 %?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 0 %】 的比例执行,【 ,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 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三条 !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   》  :(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 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 ,    《(,二)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 —但距:。建筑外墙1.5 】。米和道路边线—1 米以内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 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    (四—)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按道路设计中—的,绿化设计计》算, 分段绿化的】分,段,计算 《。     (五】)株行距在6— ×6 米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 】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报送—设计方案须附有【城市绿化管理机关核!定的现有绿化用地】面积和设计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 ! ,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均含本【数在:内 — 第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负责!解释 ! :第七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1年【 ,1 :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