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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 :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71《号 [》发布:时间::1991-01-!01 生效时间【:,1991-01【。-01 有效—性:有效] 【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 具体规定如下:】 《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执行 !  :  (?三)高?等,院校 ,《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 、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 的比例执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     (四)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按【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 按不低于2【0% 的比例执行 ! : ,   ? 其他建设工程【,,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 5: %: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 0 % 的比例执!行, 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 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三条【 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  (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 】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     (二【)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 ,但距建?筑外:墙1.5《。。 米和道路边—线,。1 :米以内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  :。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 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  :。。  :(四)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按道路【设计中的绿化设计计!算, 分段绿—化的:分段:计算    ! (:五,)株:行距在6《 ×:6 米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 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报送设计方】案须附有城市绿化管!理机关?核定:的现:有绿化?用地面积和设计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 ! —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均?含本数在内》 ? 第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负责—解释 ? — 第七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1年 1! 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