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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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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1-01-》01 生效时间【:1991-01】。-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 具体规定如下】:
? 》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 :。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执行
】 (三—)高等院校 —,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 【、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 的比》例执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 (:四)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按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 :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 按不低于20%! ,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 5 %】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 0 》% :。的比例执行, 【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 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三条 —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 : , (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 !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 (二)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 —。但距建?筑外墙1.5 米】和道路边线1 【米以内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 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 : , (四)》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按道路!设计中的绿》化设计?计算, 《分段:绿化的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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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株行距在6 】。×6 米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 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报送设计!方,案须附?有城市绿化管理机关!核定的现有》绿化用地面积—和设计?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 】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均含本数—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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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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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1年 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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