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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 , ,(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6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建筑内部!平面: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一【并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填写、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三)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 ,(四)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 (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  (?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 (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第!九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单位【守法情况档案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理外还应当!制作违法记》录有违法记录的建】。设单位再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作为规【划监督的重点 【  :对,。遵守规划法规和【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经公—布,的建设单《位再建?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规划《验收:规划验?收的:结果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抽《查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报制—度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报公布违法【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违法的时间!和事实等《  :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  第十《。三条 对未经验线】。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补验   第十四条! 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尚能?及时纠?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履行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履行;构—成,违法:建设的依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督【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规划—监,督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监察》机,关依法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